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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尹**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卜涛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街道**社区**尹**号被害人郭某甲家,用打火机点燃室内毛毯、被子等物品,致被害人郭某甲家被烧毁,后通过被害人郭某甲家屋顶翻越至相邻的本区**街道**社区**尹**号被害人郭某乙家、本区**街道**社区**尹**号被害人郭某丙家屋顶,用瓦片砸坏上述两家屋顶、门窗等物品。经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6305元,其中被害人郭某甲家损失31690元、被害人郭某乙家损失2928元、被害人郭某丙家损失1687元。

当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甲300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乙25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丙500元,并协助上述被害人修理受损房屋,同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丁、彭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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