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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湛江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西主村道硬底化工程、排水沟建设工程,并由徐某甲组织施工。徐某甲在施工过程中,**镇**村的村民认为**镇**村修建的排洪沟不按照2004年两村签定的协议执行,且占用了**村下村的土地,遂阻挠施工,并毁坏了排水沟。经查:

一、2020年3月9日8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据同案犯徐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带领部分群众到**镇**村正在修建的排洪沟施工现场,试图阻挠施工。被告人徐某某到达现场后,见徐某乙已经安排徐某丙驾驶挖掘机在填埋排水沟,徐某某就在现场指挥挖掘机工作,最终迫使工程停工。同年4月17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水沟垫层进行鉴定,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8750.00元。

二、2020年3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据徐某乙的安排,组织**村的村民到**村正在修建排水沟的施工现场,试图阻止排水沟的施工。**村的村民到达现场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因阻止无效,则利用锄头将已砌好的排水沟挡土墙和水沟底部的垫层毁坏。同年5月18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水沟墙面和垫层进行鉴定,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82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人语言、徐某乙和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徐某乙的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170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徐某甲虽未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谅解,但其已经获得徐某乙的赔偿款,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华影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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