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我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3时4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莱阳市**V大门东侧停车场,用石头将张某的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车牌号鲁******)后挡风玻璃砸碎,又用石头朝轿车车身、两侧车窗砸了三四下,致轿车车身、左右车窗玻璃多处受损。2019年11月12日,经莱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轿车损失的价值为6019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前科查询、价格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克清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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