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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满伢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许,被告人徐某某为在邵阳市大祥区**组**组**庄,未经社区及村民许可,私自用铲车将途径此处的一集体灌溉水渠部分损坏。2020年4月13日至14日,徐某某不顾社区干部和部分村民的劝阻,为建房自用,再次私自用挖机将该水渠完全毁坏,导致该水渠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经现场勘验,被破坏的水渠长度共68米,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价格为1156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黄某某(系槟榔销售员)在大祥区檀江社区爱民超市配送槟榔时,偶遇被告人徐某某,因徐某某强行向黄某某索要散装槟榔品尝遭拒,徐某某即将黄某某拖拽至店外对黄某某实施殴打,黄某某欲挣脱时徐某某又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伤其左大腿,黄某某忍痛逃跑,徐某某仍持刀继续追打未果,为泄愤遂返回超市将黄某某送货面包车轮胎气放掉。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邓某甲、刘某乙、夏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正国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黄某某伤情鉴定;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邵阳市看守所电话: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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