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蠡县**镇**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崔某某(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以虚构的“田某某”之名,在蠡县林曲公路等处,追逐、拦截经过的外地货车,威胁货车司机,以领车逃避检查为由,每车每次强行索要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共收取领车费一万余元。

2、2018年6月29日4时5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照号为冀F9****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通过七一路高速路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