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楼**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4年4月1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获悉毛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徐州市**项目**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帮助魏某某办理拆迁赔偿后,以向纪委告发等为由敲诈勒索毛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玮玮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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