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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7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租住在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村**村**栋**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两张裸体照片。同月13日,被告人在微信上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二万元,提出不给钱就将裸照发送至微信群中,并向被害人发送了裸照。8月14日,被告人和被害人约好在南昌市凤凰洲的维珍天使酒店见面并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南昌市凤凰洲维珍天使酒店找被害人黄某某准备拿钱,被蹲守在酒店一楼大厅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二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6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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