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13年12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在明知自己的非访行为会给**古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来压力的情况下,以上访为威胁,多次向被害人曲某某等人施加压力索要钱财,迫于压力,曲某某伟等人共计给付徐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0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青岛海军节期间,以去上访为由,向曲某某施压,曲某某微信给徐某某转账1000元路费,并花费3999元为徐某某购买了一部华为mate20手机。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以去上访为由,向曲某某施压,曲某某微信给徐某某转账6000元。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1日至5月4日,以去上访为由,向曲某某施压,5月8日曲某某、岳某某和刘某某给徐某某现金25000元。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7日至6月9日,以去上访为由,向曲某某施压,6月9日曲某某给徐某某5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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