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结识被害人杜某某,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从被害人杜某某处以“补偿费”名义获得10万元后结束情人关系。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再次联系被害人杜某某,在电话及微信均被被害人杜某某屏蔽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甲采用持续电话滋扰、跟踪及以不正当男女关系让被害人家人知晓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杜某某,并以借款名义索要人民币30万元, 被害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被迫支付30万元。后该30万元被被告人徐某甲转至赌博人员账户。此后,被告人徐某甲继续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索要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被迫答应,并支付了10万元。后被告人徐某甲继续向被害人催讨余下10万元,因被害人杜某某报警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车辆买卖合同、事情处理经过、转账凭证、收条、银行交易明细、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凌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监控视频;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提取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炉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7册、散件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