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楼**门**号,唐山**厂病退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产生了婚外情。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知道妻子宋某某出轨后,与其离婚。2019年9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在南湖公园见面。被告人徐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两个选项:一是被砸断双腿,二是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如都不选,就对外宣扬其与宋某某婚外情的事。被害人王某某被迫答应给被告人徐某某100万元,约定先给5万元,并当场写下95万元的欠条。当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回到路南区**小区家中,用手机银行和微信共给被告人徐某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报警。次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和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欠条、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冰
检察官助理:李东升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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