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居委会,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至同年7月3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0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在107国道梅林桥镇谷洪村梅林山庄附近拦住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受害人胡某某,徐某某以胡某某在加油站出了交通事故,他处理了为由要钱买烟,称不出钱买烟就还会有好多人过来找麻烦,胡某某明知自己没出交通事故,在徐某某的威胁下当心来人多了会吃亏,就微信扫码转账300元钱给徐某某买烟了事。
2、2020年6月14日8时许,受害人刘某某驾驶货车走107国道从梅林桥街上回易俗河,在过南方加油站几百米距离的位置,被徐某某驾驶摩托车拦住,徐某某坐到刘某某副驾驶恐吓刘某某,问刘某某开车刮到自己了为什么还要开车走,以此为由要刘某某买烟抽,不然他喊了一些兄弟马上来了,就会要几万块钱才能解决问题,刘某某还没搞清楚自己哪里出了问题,但是怕对方的人来了被打,迫于徐某某的威胁就微信扫码转账260元钱给徐某某。
3、2020年7月11日9时许,受害人彭某某驾驶面包车走107国道从易俗河去横山县,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飞龙桥村诚骏混凝土公司前的位置,被徐某某驾驶摩托车拦住,徐某某以彭某某刚刚刮坏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为由威胁彭某某,讲现在后面还有好多他的小弟在找彭某某,并假装打电话调人,要彭某某买点烟给他吃了事,彭某某明知自己未刮坏其他车辆,但是怕对方的人来了会被打,想尽早脱身,迫于威胁就微信扫码转账500元钱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2年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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