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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时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已判决)以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亚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平台,聚集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及李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由张某某负责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亚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刘某某主要负责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犯罪集团在张某某、刘某某二人的组织指挥下,多次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及徐某乙、杨某某、南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采取秘密或暴力手段,使用保留的备用钥匙擅自将客户车辆开走并隐藏,事后指使徐某乙、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以车主违约为由,让车主偿还车辆剩余贷款,并索要高额违约金、收车费,否则以拒不归还车辆相威胁。车主被逼无奈之下向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亚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收车费以赎回自己的车辆。

1、2015年9月或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指使南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等人驾车到郑州市**路**家园小区,将被害人时某某的豫A**M03海马汽车开走。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以时某某逾期未还款、合同违约为由,向时某某索要违约金30000元。时某某向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纳20000元并出具10000元欠条后才将车领回。2018年12月8日,被害人时某某已从西平县公安局收到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现金20000元,被害人时某某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指使南某某、徐某乙驾车到西平县华谊国际酒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豫A***98号丰田坦途汽车开走。后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逾期未还款、合同违约为由,向李某某索要30000元。李某某向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纳30000元后才将车领回。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母亲陈某某已从西平县公安局收到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现金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母亲陈某某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

3、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张某某、徐某乙等人驾车到西平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豫Q***23号海马M5汽车开走。后被告人徐某乙以逾期未还款,合同违约为由,向陈某某索要30000元。经多次协商,陈某某向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纳25000元后才将车领回。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已从西平县公安局收到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现金2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车辆结清明细、手机微信截图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犯罪行为中,刘某某和张某某以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平台,聚集徐某甲、徐某乙等其他涉案人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刘某某、张某某二人的组织指挥下,多次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及徐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朝阳等人采取秘密或暴力手段,使用保留备用钥匙擅自将客户车辆开走并隐藏,事后指使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徐某乙等人以车主违约为由,让车主偿还车辆剩余贷款,并索要高额违约金、收车费。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结伙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娜

2019年113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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