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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沂南县**镇**村朱某某的院子私自进行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该电镀加工点北侧水坑和西侧水沟。经检测:电镀加工点北侧水坑的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的浓度分别为23.1mg/L、107mg/L、77.4mg/L,超过排放标准的45.2倍,106倍、386倍;电镀加工点西侧水沟的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的浓度分别为14.0mg/L、91.0mg/L、70.0mg/L,超过排放标准的27倍、90倍、349倍,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付枚

曹荣华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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