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3072504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住青年街道南厂居委会,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4时许,在临西县东枣园乡唐庄村西北角,临清籍人徐某某租用赵增明院落从事非法镀铬行为,并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管道排放至西墙外的砂管井中。
2018年11月28日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污水检测结果为:PH(无量纲)2.96;铬2260;锌2.64;六价铬2.64;
2018年9月30日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泥土检测结果为:5米处样本:铬67.1;锌127;6米处样本:铬112;锌215;7米处样本:铬153;锌143;8米处样本:铬96;锌123;9米处样本:铬481;锌150;10米处样本:铬806;锌149;11米处样本:铬386;锌130;12米处样本:铬190;锌107;13米处样本:铬63.9;锌127;14米处样本:铬24.8;锌97.2;15米处样本:铬14.4;锌111。(电镀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PH值:6-9,铬:1.0,锌:1.5,六价铬:0.2)。周边被污染的土壤存在有毒有害重金属并且持续危害环境。
2018年12月13日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果为: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C(腐蚀性,Corrosivity)。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电镀设备、电镀完成品、拉货用的三轮车、盐酸液体;2.书证:徐某某无营业执照证明、无排污许可证或其他污水处理证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赵增明、侯子证、黄金海、李强、赵增群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污水的检测报告和泥土的检测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派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渗井非法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临清市青年街道南厂 居委会70号,手机:15166590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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