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2018年3月20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8年9月11日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按照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驾驶鲁******罐车分别从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车228吨)、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74吨)、山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4车590.1吨)运输废酸共计892.1吨至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处,倾倒于煤场废弃的矿井中,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非法倾倒的废液性质检验意见、淄川区**镇**村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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