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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污染环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9********,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大专文化,**,住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上,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台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现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为逃避公司考核,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不允许进入出水检测房的情况下爬窗进入,重置COD(化学需氧量)检测仪,重新采样测量化学需氧量数据。

2019年7月9日22时45分,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现处理后排放的污水总磷数据超标(异常总磷值为0.76mg/L,要求值为小于0.3mg/L),为逃避公司考核,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不允许进入出水检测房的情况下爬窗进入,关掉出水监测房的监控系统,重置总磷测量仪器,重新采样测量总磷数据,导致数据失真。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检测记录纸和视频U盘;2.书证: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户籍证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案件移送函,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维护记录表;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重点排污单位技术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昌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82;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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