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南皮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在南皮县**乡**村自家北面简易房(车库)内,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简易房内安装煮黑加工设备,为五金配件进行煮黑加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用塑料管排向简易房外北面的垃圾坑和东面水坑边,两处废水排放处均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后经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煮黑车间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废水渗入地下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南皮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情况报告;到案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必要性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标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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