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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河北省霸州市****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蔡某某与霸州市**制管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公司两条酸洗线进行酸洗加工生产。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酸洗加工过程中,将2吨左右的含酸废水(属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C),未经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通过暗管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废水PH值小于2。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蔡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指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暗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李想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公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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