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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洗钱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住址:清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清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的老公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以来,邱某某伙同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炒期货投资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邱某某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约100余万元以转款、现金的方式分多次存入徐某某的银行卡内。2017年12月30日,邱某某对徐某某说事情要爆发了,让其将存款支出,后徐某某逃至其母亲段某某处,居于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区**一区。徐某某在河南等地分多次在自己的建行卡62149901********/62170001200********、中国银行卡62175650000********支取182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徐某某河南南阳家中追回现金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徐某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徐某某支存现金(转账)一览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邱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 、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邱某甲、薛某某的证言;5.检查笔录:方城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南阳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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