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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47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和平县****合同制工作人员,住广东省和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居委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78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16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9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2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其白色长安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容留赵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开心水”。随后,其五人在和平县火车站附近停留时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提取其五人毛发鉴定均含有毒品成分。

被告人徐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后于202078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归案情况、车辆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10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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