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和平县****合同制工作人员,住广东省和平县**镇****座**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居委会**路**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其白色长安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容留赵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开心水”。随后,其五人在和平县火车站附近停留时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提取其五人毛发鉴定均含有毒品成分。
被告人徐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后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归案情况、车辆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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