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2时许,在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营口市某某中学东侧胡同内,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荣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徐某某将荣某某打伤。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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