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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2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石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2时许,在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营口市某某中学东侧胡同内,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荣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徐某某将荣某某打伤。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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