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甲石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镇**号楼**单元**室。2013年5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锦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出资承包黑山县****镇**采石场,后将**采石场更名为*甲石场,注册法人代表为杨某某。股东王某甲通过孙某甲购买孙某乙所有的*甲石场山坡上树木所有权。2018年7月份期间,在*甲石场采石民爆作业时,民爆范围山坡上有树和土层不能实施爆破。*甲石场的股东徐某甲指使山场工作人员使用钩机将山坡部分刺槐树连根抠出,并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让李某某找人将采石场山坡上的其余树木无证砍伐。后李某某联系冮某某帮助砍伐树木,冮某某找到阜新的付某某、王某乙等人将*甲石场北坡的刺槐树无证砍伐,并将木材卖至台安县***木材加工厂。在树木被砍伐后,*乙石场**使用钩机将树根抠出,并雇佣的罗某某使用推土机将采石场山坡剥离裸露石层,后徐某甲找到爆破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两次爆破采石。2018年11月19日,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的4.8137公顷(72.2055亩)林地资源中,有3.3653公顷(50.4795亩)的林地资源因用于采石,改变了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已完全丧失。*甲石场占用的4.8137公顷(72.2055亩)的林地资源上,共有刺槐林木株数3326株,核计林木蓄积量为126.963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支付黑山县****镇政府滥伐林木恢复生态费用1万元,并由该部门组织种植树木,恢复生态。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到黑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在审查起诉环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自首情况说明、采石场承包合同、原**采石场转包合同书、变更情况查询卡、承包北山林地合同书、****村北山刺槐树片林细致说明、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冮某某手机微信记录、黑山县**石场**表、谷歌地图历年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万某某、吴某某、某某某、冮某某、冮某甲、杨某甲、崔某某、王某丙、叶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刘某甲、牛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罗某某、冮某某、付某某、王某乙、刘某乙、车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田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李某某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凤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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