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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对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双方相约聚众斗殴,后徐某某邀约徐某甲(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陈某某邀约罗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D调酒吧”门口相遇后即互相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罗宁持啤酒瓶将刘某某头部砸伤,吴某某、钟某某、罗某某也不同程度受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钟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口角邀约多人在公共场所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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