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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诈骗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镇原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通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负责管理魏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出资注册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后,公司招录了付某某、贾某某(两人均已被不起诉)担任人事,又通过58同城、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录雷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入职,并对招募人员进行《营销话术》培训。2017年11月徐某某按照《营销话术》等对员工进行骗术培训,由组长雷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监督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员工杨某某、马某某等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把自己包装成“白富美”,通过手机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添加男性客户,以“聊天话术”为模板,以谈对象、交朋友骗取客户信任后,引导客户在网络上注册并购买“时时彩”、“万豪国际”等虚假彩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公司成立后以同**公司相同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徐某某按**公司收入的30%分红。

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28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文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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