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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昌县*********现住广昌县****市场旁。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本院以非法经营批准逮捕,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底,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选择广昌县**乡**村、**村、**村、**村、**村的山场、农田和水沟作为狩猎场所,采取安装铁铗、徒手抓捕、捣巢(挖洞灌水)等方式,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蛇类234条、华南兔118只、中华竹鼠20只、棘胸蛙12只、赤麂2只、野猪2头和鼬獾1只,从中非法获利84000余元。

1.2018年4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山场及公路旁徒手猎捕王锦蛇62条、灰鼠蛇46条及13条其他种类野生蛇类,在**乡**村**组小水电站附近农田徒手猎捕灰鼠蛇89条,**乡**村**马路旁用镰刀击毙尖吻腹1条,在**乡**村**组**垃圾填埋场附近山场徒手猎捕野生灰鼠蛇13条、乌梢蛇7条、尖吻腹2条,在**乡**村**组马路旁用木棍击毙尖吻腹1条。除2条尖吻腹死体及13条其他种类野生蛇类外,其余猎物全部销赃给魏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43380元。其中,2019年8月份后,徐某某非法猎捕26条王锦蛇、47条灰鼠蛇和3条尖吻腹。

2.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山场和农田安装铁铗猎捕华南兔87只,在**乡**村**组山场安装铁铗猎捕华南兔31只,所有华南兔全部销赃给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300元。其中,2019年8月份后,徐某某非法猎捕23只华南兔。

3.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垃圾填埋场附近山场,采取捣巢的方式猎捕中华竹鼠20只,连同收购的20只中华竹鼠一并销赃给魏某某,从中获取赃款11200元。其中,2019年8月份后,徐某某非法猎捕8只中华竹鼠。

4.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山场水沟内,徒手猎捕棘胸蛙12只,连同收购的7只棘胸蛙一并销赃给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360元。 

5.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山场和农田安装铁铗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猪2头、赤麂2只,除1只赤麂自行食用外,其余全部销赃给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800元。

6. 2019年冬,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组水电站附近农田的田埂上安装铁铗猎捕鼬獾1只,并将鼬獾销赃给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经鉴定,王锦蛇、灰鼠蛇、乌梢蛇、尖吻腹、鼬獾、野猪、华南兔、中华竹鼠、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鼬獾、王锦蛇、灰鼠蛇、乌梢蛇、尖吻腹、赤麂、棘胸蛙被列入《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赤麂价值3000元/只,鼬獾价值800元/只,野猪价值500元/头,王锦蛇价值300元/条,灰鼠蛇价值300元/条,乌梢蛇价值300元/条,尖吻腹价值300元/条,中华竹鼠价值200元/只,棘胸蛙价值100元/只,华南兔价值8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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