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已倒闭)退休职工,籍贯河南省封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户籍住址开封市XX区XX街XX号,现住封丘县XX镇XX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XX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3月4日工作时发现。经现场铲除清点,徐XX非法种植罂粟共2100株。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送检的徐XX种植的植物体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销毁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21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XX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郜时军
附件:
1被告人徐朝胜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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