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涞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侦查。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一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7日9时30分许,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村村民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购买的位于**村村南28株杨树采伐。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共计28株,立木蓄积共计13.913立方米。
2、2020年1月2日19时许,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涞源县**村村口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28株,立木蓄积达13.91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贺
检察官助理:李茹婕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处所地涞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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