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分别在其购买的徐某某家“革路年旱田窝”山场(宗地号:00031)砍伐衫原木4.7立方米、罗福妹家“大陇子壁”山场(宗地号:00001)砍伐衫原木4.4立方米、徐俊海家“油茶冲”山场(宗地号:00012)砍伐衫原木3.6立方米、徐井生家“油茶冲”山场(宗地号:00013)砍伐衫原木2.3立方米,共砍伐15立方米的衫原木,经鉴定采伐立木蓄积28.0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证人徐某某、罗某某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8.0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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