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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程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会****号。该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1112日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082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8月3日被执行社区矫正,2013年2月28日解除社区矫正,于同日假释考验期满解除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1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挂靠在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并以该公司相关资质证件及名义参加招投标,于2018年3月5日与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及建设合同》,承包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第3合同段主线**至**桩号范围的电力工程的设计、建设完成及缺陷修复。同年3月15日徐某某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娄某某、段某某、瞿某甲、李某某分别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分为4个标段转包给娄某某等四人负责施工。

2018年3月中旬至下旬期间,徐某某在未征得工程发包方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娄某某等四人将各自承包范围内影响施工的部分林木进行采伐,后徐某某雇请瞿某乙统一使用油锯在昌宁至保山高速第3合同段主线**至**桩号施工范围内将影响施工的林木进行采伐。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擅自采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蓝桉及其他阔叶树,立木蓄积合计20.6779 m3,折合原木材积11.5551m3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复印件、《电力工程设计及建设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等;2、证人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56****、139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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