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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坳**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与黄沙村委**小组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等村代表签订合同关于承包黄沙村委**小组**山林木,承包金额为27000元。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徐某某和邓某某在未取得砍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组织多名工人在乌鸦山砍伐林木,并由徐某某负责驾驶挖掘机在乌鸦山开挖山路。经鉴定,该采伐迹地地类属林业用地,采伐面积40.3亩,采伐立木蓄积共94.62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于2020年7月21日20时,惠东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某传唤至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伟兴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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