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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简称融水县,下同),现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为******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手锯到融水县**镇新**村**屯“**漕”(地名)砍伐其种植的杉木一片。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鉴定,涉案地块位于融水县**林场**分场**分区**林班**、**小班范围内,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涉案林地总面积0.20公顷,林木森林蓄积量13立方米,出材量为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业站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伐区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潘某某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58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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