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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村委**庄,住址同上。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年23日11时,被告人徐某某在平舆县西洋店镇秦王村委张庄东侧鱼塘周围伐树。经现场勘查,鱼塘南侧、北侧、西侧共计有119株杨树被滥伐,经林业局技术工程师鉴定活力木蓄积为55.14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林业局证明;

2.证人童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叶某甲、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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