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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发林木案)(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群众,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廊坊市********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8时许,于某某(已判决)谎称位于霸州市杨芬港镇北王家堡村高速公路桥洞子南侧孟某某的杨树是自己所有,将其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采伐,在未取得砍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将124棵杨树砍伐并出售,获利两千余元。经鉴定,被伐林木共18.563立方米。

被告人徐某某由霸州市公安局杨芬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后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廊坊市**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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