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镇**村**村**号,现住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海夹自然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刘某某、李某某二户位于南陵县家发镇石峰村王村组境内“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某砍伐并出售。经石台县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被采伐林某蓄积17.9288立方米。
被告人徐某某2020年5月16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退耕还林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谷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石台县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南陵县家发镇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某案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某蓄积共计17.92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立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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