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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爆炸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家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对警情处置不满心怀怨恨,并想报复公安机关。后徐某某从网上搜索得知关于制作爆炸物的方法和视频,并从网上购置化学品自行多次实验意图制作爆炸物。

2019年7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镇**社区**鞋厂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在其位于**镇**社区**大道**号**楼**号房的租房内搜获一瓶盐酸(140毫升)、一瓶硫酸(115毫升)、一瓶乙酸甲酯及丙酮混合物(160毫升)、一瓶硝酸银(18克)、一瓶氨水(450毫升)、一瓶电石(净重543克)、一瓶红磷(净重为507克)和双氧水等化学品一批。经相关领域专家论证,涉案物品中的丙酮、硫酸溶液、双氧水通过配比可以制成爆炸物品“环三丙酮过氧化物”(代号TATP),TATP遇火焰时能激烈燃烧,有时还并生爆轰,是一种敏感的、类似于起爆药性质的药剂,一定剂量的TATP爆炸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庄某新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欲通过爆炸的方式报复公安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为了实施爆炸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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