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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32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七克台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50****0583。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00时0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312国道3864公里+500米处时,将在路上执勤的交警杜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31.14mg/10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胡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徐某某具备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0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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