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4断新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鼎城区断新线谈家河村村部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何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会车时,因徐某某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保险杠与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及左侧车门相撞,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上对徐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42毫克/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及提取血样登记表;5、鉴定意见;6、现场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736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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