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家园**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刘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至1月26日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牛肉没有报关单、检疫证等合法手续,系来自巴西的走私牛肉,仍向陈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352580元的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广源菜场销售给他人食用。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56200元巴西走私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市场进行销售;
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57180元巴西走私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市场进行销售;
3.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39900元巴西走私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市场进行销售;
4.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52600元巴西走私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市场进行销售;
5.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46700元巴西走私牛肉,加工煮制后在泗阳市场进行销售。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销售单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扣押、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9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