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中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勃龙伟哥、精品伟哥、蚁力神、硬十天、老中医补肾丸、德国黑金刚、VIAGRA、RED VIAGRA等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还在其开的永康市****性保健用品店里销售。
2019年11月19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永康市**街道**路***号,将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种性保健品94粒予以扣押。
2019年11月19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局在被告人徐某某开的永康市****性保健用品店里扣押“勃龙伟哥”二瓶(每瓶10粒)、“精品伟哥”二盒(每盒1片)、“蚁力神”一瓶(14粒)、“硬十天”一瓶(10粒)、“老中医补肾丸”一瓶(10粒)、“德国黑金刚”二瓶(每瓶10粒)、“VIAGRA”一瓶(8粒)、“RED VIAGRA”一瓶(10粒)、一袋小黑丸(48粒)。
经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上述扣押的“勃龙伟哥”、“精品伟哥”、“蚁力神”、“硬十天”、“老中医补肾丸”、“德国黑金刚”、“VIAGRA”、“RED VIAGRA”、黑药丸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修虎
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3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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