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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农场**分场宿舍。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街**号**蔬菜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0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8个猕猴桃。

2.2019年9月21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8个猕猴桃。

3.2019年9月28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3个猕猴桃。

4.2019年10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5.2019年10月3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6.2019年10月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7.2019年10月6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6个猕猴桃和饼干若干。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1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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