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农场**分场宿舍。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街**号**蔬菜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0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8个猕猴桃。
2.2019年9月21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8个猕猴桃。
3.2019年9月28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3个猕猴桃。
4.2019年10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5.2019年10月3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6.2019年10月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1个火龙果。
7.2019年10月6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盗窃6个猕猴桃和饼干若干。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1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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