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47分,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华莱士门口,见被害人方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华莱士门口,趁方某某进店之际,盗走其放在电动车储物箱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之后逃离现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700元。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被雨湖路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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