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xx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某镇某村x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4日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4年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5月31日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威胁人身安全,于2018年9月9日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果庄镇某村、某某村等处,趁人不备推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2辆,共计作案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6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果庄镇某村西边大棚处盗走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黄色金彭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其价值为1074元;
2.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果庄镇某村赵某某家大棚处盗走停放在大棚附近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其价值为2545元。
2020年8月5日,沂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沂水县某镇某村将涉嫌盗窃刑拘在逃的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提取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秀凤
检察官助理 邢程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水县某镇某村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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