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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信区**乡**林场**号,现租住上饶市广信区**街道**路出租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广丰城区。15时许,徐某某溜门进入永丰街道裕花园教师村**栋**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当时正在自己卧室里的王某某听到动静后以为是其弟弟回家,就出来看,却看到徐某某在其父母卧室里翻她的包,二人对视几秒后,徐某某趁王某某惊愕之际迅速逃离现场。王某某清点后发现包内900余元现金被盗。

2、2020年7月29日上午,徐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横峰县城,利用李某某放在门口窗台上的钥匙打开李某某租住的敬老路老庙黄金店附近的出租房的门,进入屋内,将李某某放在房间柜子内的黄色格子挎包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估价共10433元)盗走。下午,徐某某将盗来的黄金首饰拿到广丰区永丰街道**珠宝店出卖,得赃款7720元。

10月23日,广丰区公安局将扣押徐某某的6940元发还被害人,其中李某某6040元、王某某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张、发还物品清单3张、物证照片4张、银行交易记录1张、徐某某身份证照片及金饰照片1张、视频截图2张、刑事判决书-(2016)赣1121刑初114号、(2005)玉刑初字第679号、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109号;

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2份、辨认笔录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他人财物11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具有累犯、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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