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3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中心市场内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中旬一天凌晨l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某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中心市场齐某某三文鱼店,盗得被害人蔡某杰放在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500元。
2、同年6月1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中心市场誉某某贸易商行,盗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l400元。
3、同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某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中心市场广某某烧味店,盗得被害人黄某荣放在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600元后,到峰某某冻品店盗得被害人黄某峰放在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70元,又到齐某某三文鱼店盗得被害人蔡某杰放在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70元,到誉某某贸易商行内未盗得财物后,又到湘某某粮油店盗得被害人胡某堂放在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70元。
同年6月1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康怡路4号豪某某住宿**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833元。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部分赃款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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