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1975年6月20日因强奸和盗窃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骑摩托车至**镇**村**村,持撬棍、老虎钳将胡某某、范某某家门锁撬开,进入两人家中进行盗窃,在胡某某家中窃得银镯子、银发簪、砚台、纸币等物品。次日,徐某甲又骑摩托车至**村**组,将黄某甲、黄某乙家门锁撬开,进入两人家中进行盗窃。2020年9月1日晚,徐某甲骑摩托车至**镇**村**组,持撬棍、老虎钳将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戊全门锁敲开,进入四人家中进行盗窃,在徐某乙家中盗得银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物证、书证;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部分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