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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村,200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1日、23日、31日四次到曲靖市开发区自然空间门窗公司车间内盗窃废电线20余公斤以及成品电线七卷,经鉴定废电线每公斤价值18元,共计360元,成品电线每卷价值655元,共计4585元。二人销赃后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证实、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又系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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