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乡**村委**村**组,住盈江县**镇**区。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10月29日从保山监狱刑满释放;又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梁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6号商铺门口的一辆黑色双狮牌ss110-9A型两轮摩托车(车牌:云******,车架号:LP7XCHL96G0000984,发动机号:16011491)盗走。2020年6月1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向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境派出所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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