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1********,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好世界西侧公交车站旁,将被害人张某某(女,28岁)英格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6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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