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12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6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6月2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安徽农业大学校园内第10教学楼下,将被害人柯某某停放的红色逸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6元。
2.2020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来到安徽农业大学校园内信息与计算机学院经济楼下,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红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柯某某、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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