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伟佳,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大街工商银行ATM室,无业。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伟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徐伟佳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226号金权婚典公司,趁无人之机,入室实施盗窃,将电脑桌上一个U盘盗走,将电脑桌抽屉损坏。
2、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徐伟佳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27号楼一楼老渔村饭店,将酒店的门把手拽坏,入室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一千元左右。
3、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徐伟佳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27号楼一楼老渔村饭店,将酒店的门把手拽坏,入室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一百元左右。
4、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徐伟佳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27号楼德佑地产店内,趁无人之机,从后窗户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人民币二百元左右。
5、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徐伟佳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27号楼老渔村饭店内,将酒店的门把手拽坏,入室实施盗窃,将酒店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一元钱盗走,被害人高文喜发现当场将徐伟佳抓获。
被告人徐伟佳先后实施盗窃5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3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徐伟佳于2019年12月23日在阿城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被告人徐伟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被害人高某某、闫某某、耿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徐伟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伟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菲
书记员:陈曦
2020年5月28日
附:1. 被告人徐伟佳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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